国学推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省基地校建设>国学推广 > 详细内容

古田一中语言文字工作总结表彰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3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古田一中语言文字工作总结表彰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营造人人“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的良好氛围,激励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师生,促进全校师生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工作用语坚持使用普通话,在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者,学校各项评优活动给予优先考虑。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办公室、各班级规范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并与先进处室和文明班级、先进班主任考评挂钩。

 

1.对用语用字规范,积极参加或自主组织语言文字活动且成绩突出的班级,要在全校予以表彰,其结果作为评选文明班级和先进班主任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2.对用语用字规范的处室,在评选先进处室时予以优先考虑,并在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

 

三、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推普周”活动,对“推普周”各项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师生进行表彰奖励;对积极参加校园广播的同学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每学期评选校级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分子。对获得校级“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分子”的学生和教师,分别在全校大会和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并在学期各项评优(优秀班干、团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学校十佳)以及先进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和师德标兵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五、学校支持并组织教师参加普通话测试和语言文字培训,对通过培训和测试获得相应证书的教师报销其相关费用。

 

六、对于开展语言文字课题研究的教研室和学生(指研究性学习),学校在研究经费和专家指导上予以适当倾斜。

 

七、对在各级语言类、文字类竞赛中获奖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八、对因在校内重大活动和校外集体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项评优资格。

 

古田县第一中学

 

                                     201112

 

[打印文章] [收藏本页]